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量化测评内容及标准
量化测评采取百分制,分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和单位考核四部分,分别占15分、67分、3分和15分。
(一)学历、资历(15分)
1.学历占5分。
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按本人最高学历晋升。
赋分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5分,大学本科(跨门类双专科)4分,大学普通班3分,大学专科2分。
小学部:本科5分,专科4分,中专3分。
2.资历(专业技术年限)占10分。
从开始担任与现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时间起计算,截止到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按周年计算。
赋分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1.2分/年,大学本科(跨门类双专科)0.8分/年,大学本科以下0.4分/年。
计分方法:
专业技术年限分数达到满分(10分)为止。如有超出满分的,以实际最高分为满分,计算出该项分值的折合比例,依此折算出其他参评人的最终得分。
小学部:本科1.2分/年;专科1分/年;中专0.8分/年。
后取得合格学历的,取得合格学历前的专业技术年限二折一,与取得合格学历后的专业技术年限合并计算。
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二、业绩成果(67分)
(1)教科研成果奖励(10分)
教科研成果奖指任现职以来承担的科研课题以及任现职以来获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专业组织评选的与申报专业有关的教科研成果奖以及优质课、示范课、引路课、优秀教学软件、教案等。社科联或教育学会及其他专业组织评出的与申报专业有关的科研成果奖比照同级教科研成果奖赋分。由本人向学校提供教科研成果相关材料和获奖证书,由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推荐的一律不予承认,在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未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及证书的不予承认。
赋分标准为:
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主持人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分,第四名之后1.5分;省级科研课题结题主持人8分,第二名6分,第三名4分,第四名之后1分;市级科研课题结题主持人6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2分,第四名之后0.5分。
已结题课题同时参加课题申报机构组织的评选活动并获奖的赋分标准:省级一等奖主持人4分,第二名3分,第三名2分,第四名之后0.5分;省级二等奖主持人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第四名之后0.25分;省级三等奖主持人2分,第二名1分,第三名0.5分,第四名之后0.1分。
科研成果获奖: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省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市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县(校)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教研成果获奖(优质课、示范课、教案、课件等):国家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省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市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县(校)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学校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以教务处登记为准;未获奖或未评奖的公开课1次0.25分;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单项比赛按照以上标准折半计分。
分等的优秀奖按同级别所列末等奖折半计算;不分等的优秀奖(本人出示证明)按同级别二等奖对待,不能提供不分等优秀奖证明的按分等优秀奖赋分。
奖励级别由发证部门的行政级别或发证组织的学术级别确定。
(2)论文、论著(作品)(10分)
任现职以来在国家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作品,国家正式出版的论著和各级教育部门或学术组织评选的论文、作品(以上论文、论著、作品应与申报专业有关)在赋分范围之内。(加满50分为止)
①论文必须刊登在取得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杂志)上。除《条件》有规定的以外,尚未发表的论文(含已有录用通知但单位评审时尚未拿到样刊的),以及内部刊物、增刊、论文汇编和会议论文集刊登的论文一律不作为申报的依据,不予赋分。
论文级别的确定:经邮局发行的刊物,级别以《邮政局收订报刊(图书)目录》中关于期刊的规定为准,不经邮局发行的,一般以刊物主办单位的级别为准。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刊物上标有“全国性期刊、杂志”等字样的视为国家级,未标有以上字样的视为省级,全国重点本科院校主办的刊物视为国家级;省厅主办的刊物上标有“全省性期刊、杂志”等字样的视为省级,未标有以上字样的视为市级,省属本科院校主办的刊物视为省级,其他以此类推。合著的第一作者按同级合著标准赋分。
论文发表赋分标准:
国家级独著8分,合著6分;省级独著6分,合著4分;合著第二作者国家级2分,省级1.5分。
论文获奖赋分标准:
国家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5分,省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市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县(校)级一等奖1分、二等奖0.5分、三等奖0.25分。合著的第一作者按同级标准计算,合著的第二作者按同级标准折半计算,合著第三作者及以下不予赋分。
分等的优秀奖按同级别所列末等奖折半计算;不分等的优秀奖(以证明为准)按同级二等奖标准赋分。不能提供不分等优秀奖证明的按分等优秀奖赋分。
发表专业作品或专业作品获奖,比照以上标准掌握。
②论著必须取得ISBN统一书号,有地方准印号的著作,不予赋分。主编按独著、副主编按合著赋分,主编、副主编参与撰写不重复赋分,编委不参与撰写的不赋分。合著的第一作者按同级合著标准赋分。不够《条件》中规定字数的第一作者在合著基础上再降一级赋分,第二作者不再赋分。论著级别一般以主办单位或出版社的级别确定。
论著的赋分标准:
国家级独著10分,合著8分,省级独著8分,合著6分;市级独著6分,合著4分;合著第二作者,国家级2分、省级1.5分、市级1分。
(3)荣誉奖励(10分)
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与申报专业有关的荣誉、奖励,按荣誉奖励赋分。
荣誉奖励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模范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双百十佳、政府授予的行政六种奖励、各级教育部门单独颁发的与申报专业有关的单项荣誉奖励。
荣誉奖励级别的确定:一般以发证部门的级别为准。国务院颁发、主管部委和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视为国家级,其他以此类推;教育行政部门单独下发的按下一级政府奖对待;非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奖励,降一级赋分。荣誉奖励赋分标准:国家级8分;省级6分;市级4分;县级2分。此外,二等功每个赋2分,三等功每个赋1分,市教育局各处和滦县教育局的荣誉奖励赋1分,学校评选的校级优秀班主任每个赋0.25分。
(4)年度考核(10分)
对任现职以来有考核记录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赋分,标准为:每个市优秀2分,每个校优秀1.5分,每个合格1分。
(5)工作量(12分)
考察近三学年与申报专业有关的工作量。
教师计算近三年所承担工作量的平均值。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学年周平均课时计算。周课时量为周课时折合数和教案折合数两部分之和。课时折合数按实际上课节数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同校内津贴一致),教案折合数按实际教案数二折一计算。各学科均以标准课时16节作为学期周工作量基数(只用于职称评定),计算超缺工作量数。专任教师达到工作量基数赋10分,三学年周平均课时每超1节加0.2分,加至12分为止。由于个人原因课时量达不到要求的,三学年周平均课时每少1节在10分的基础上减0.3分,减至8分为止。
干部职员兼课:近三年一直担任干部职员的或近三年一直担任干部职员且三年平均周课时不超4节的,按照满工作量赋10分;三年平均周课时超过4节的,按周平均课时每超一节加0.2分计算,加满12分为止;近三年曾任专任教师的,专任教师阶段工作量按照专任教师标准核算;干部职员阶段兼课按照干部职员标准核算工作量,两个阶段工作量按权重折合,为工作量最后得分。此外,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有能力兼课而拒绝兼课的,从满工作量赋分中扣2分。
小学教师系列教学工作量赋分,由附小结合自身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制定具体赋分办法。
档案、图书、卫生、会计等非教师系列以学年为单位对工作量进行赋分。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的赋10分;
(6)工作效果占15分。
1.专业技术评定小组评议(5分)。由专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科研处和各系部主任组成专业技术评定小组,对参评人近三年的工作效果进行评议赋分。赋分起点为3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求平均分的方法,算出每个参评者的得分。
2.专业技术人员评议(10分)。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专业技术评定小组和评职领导小组人员)评议,分别由教师系列和非教师系列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评者述职的基础上集中进行评议赋分。教师系列考察教学效果,非教师系列考察申报专业的工作效果。赋分起点为6分,采取求平均分的方法算出每个参评者的得分,参加评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评议方为有效。
业绩成果计分方法:
将参评人提交的教科研成果奖励方面的证书、论文(教案作品)论著、荣誉奖励方面的证书及办公室提供的参评者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按规定分别确定级别并赋予相应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参评人的各项分数;以各项分值最高者分数为该项满分,依此计算出该项分值的折合比例,其他参评人按此比例计算出该项本人的最终得分。
(三)继续教育(3分)
考察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全部合格赋3分,有一年不合格减1分。
(四)单位考核答辩(15分)
单位考核答辩分评职领导小组评议、答辩和加分三部分。
1.评职领导小组评议(5分)。
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主管人事劳资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组成评职领导小组,负责对参评者进行评议赋分。赋分起点为3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的办法算出参评者该项的得分。
2.答辩占5分。与本年度参评人员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任教师(一般为5人)组成论文答辩小组,负责对参评者答辩情况进行赋分。评分起点为3分,取平均分的办法算出参评者该项的得分。
3.加分(5分)
具体加分标准为:
(1)任现职以来担任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组织负责人、学会理事等,县级0.1分、市级0.2分、省级0.3分、国家级0.5分。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合格每年0.5分。
(3)学校评选的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师德标兵、三育人标兵等荣誉称号每个赋0.5分。
(4)专任教师工作量满分后,剩余课时数,每课时加0.2分。
(5)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学生基本功训练,每学期0.2分。
以上加分可累计计算,加满5分为止。
二、排序及名次确定
将所有测评内容的实得分相加,求出每个参评者的测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经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推荐上报。
三、具体问题说明
1.论文(作品)、教案、论著获奖,教科研成果奖励及荣誉奖励等,凡未经学校推荐,一律不予赋分(以学校登记和公示的为准)。
2.由发表论文(作品)、教案的刊物和出版论著的出版社组织评选的论文(作品)、教案、和论著不予赋分;
3.同一论文(作品)、教案、论著既发表(出版)又获奖,既按发表(出版)赋分、又按获奖赋分。
4.同一教科研成果、论文(作品)、教案、论著获得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奖励,按一个最高级别赋分。
5.对学生获奖的指导教师,未获指导教师奖、辅导奖的,不予计分。
6.获奖证书有两个及以上部门盖章的,按最高部门级别对待。
7.某项奖励设“特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对待,“一等奖”按二等奖对待,以此类推。
8.严格掌握专业学术组织、刊物、出版社的级别,除前边有关规定外,主要采取分层确立的方法。
9.由教学主管部门评出的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比照校级先进折半赋分,但与上年度的考核优秀(校先进以上等次)不重复计分。
10.上级有关评职政策发生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
11.本办法由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相关小项赋分标准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对应小项分值
二0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