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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3-12-08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职成〔202217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既有较高理论教学能力又有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 学校成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管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及管理等工作的具体组织。

  长:李艳红

副组长:张永红  孙建祥  吉红顺  李小六

  员:张卫华  王振国  王志文    卓  晁彩林

办公室主任:王 

(二)学校组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学校专家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专家评议委员会”),由教学管理部门人员、校内专家(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负责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学校专家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双师型教师校级评议的具体组织。

  任:李小六

副主任:晁彩林   

  员:王志文  李永波  王春云  王会成  周庆波

        王美娜  王树义      李丽红  刘大海

办公室主任:晁彩林

(三)各系部下设“双师型”教师评议组,一般由3-5人组成,负责本系部“双师型”教师的评议,评议意见须经半数以上评议组人员表决同意后,提交“学校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和认定。

二、认定对象

我校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聘期达到3年的非在编聘任教师)。兼任、转任专业课的文化课教师,以专业课教师身份参加认定。

三、认定标准及操作规则

依据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教师厅〔20222 号,见附件1)以及《河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冀教职成〔202217 号)的相关规则和要求(以下统称《认定标准》)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

参加“双师型”认定的教师必须同时满足教师品德、教育教学和专业实践条件。

(一)专业课教师申请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教师品德条件:师德考核优良。

2.教师资格条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具有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专业实践能力基本条件: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与所任教专业大类对口,下同)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详见以下各层级附加认定条件中的相应规定)。

5.教学经历条件:承担教学任务满3年及以上。

(二)“双师型”教师认定应在遵循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还应相应遵照本办法规定的以下要求:

认定对象在满足本办法“认定对象”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第一至第四条标准的基础上,各层级“双师型”教师还应具备以下(1)(2)要求的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1)同时满足《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条件的全部3个条件,对其中“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5年具有一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b.5年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双师型”教师培训,并取得“双师型”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c.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3)1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或科技服务、企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

d.近年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均排名前3)。

e.取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及其他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2)近5年,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参与入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在线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材、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课程、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或案例的工作且与实践教学相关;或毕业生5年内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等级奖励(有明确记载的省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

2.中级“双师型”教师

1)同时满足《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条件的前3个条件,对其中“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5年具有一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单次不少于一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b.5年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累计不少于4周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其中含不少于2周的企业实践活动,并取得“双师型”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c.5年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3)2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或科技服务、企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

d.近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e.取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及其他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2)近5年,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主要参与(前5名)入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在线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材、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课程、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或案例的工作且与实践教学相关;或毕业生5年内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有明确记载的省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

3.高级“双师型”教师

1)同时满足《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双师型”教师应具备条件的前3个条件,对其中“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5年具有一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单次不少于一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的经历,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b.5年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连续不少于4周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其中含连续不少于2周的企业实践活动,并取得“双师型”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c.5年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2)2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或科技服务、企业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

d.近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e.取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及其他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2)近5年,作为主要参与者(第1名)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一等奖及以上;或负责(前2名)入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在线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材、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课程、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或案例的工作且与实践教学相关;或毕业生5年内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有明确记载的省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系部评议

各系部“双师型”教师评议组对《申报表》进行评议,提出初评意见,并填写《***系部评议组“双师型”教师认定评议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申报材料报送 “学校专家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系部评议结果在报送前要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认定实施工作按照学校整体工作安排,一般可每学期认定1次,一年认定2次。

(三)学校审核

“学校专家评议委员会”作为认定实施主体,对各系部“评议组”提交的评议材料进行审查评议。评议认定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建立“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四)结果上报

组织人事处向省认定管理委员会上报本年度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及认定工作情况,并在“河北省职业院校师资管理平台”填报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情况信息,由省认定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发放电子证书。

五、管理规定

(一)证书有效期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双师型”教师证书自动失效。相关教师应重新申请认定, “学校专家评议委员会”对相关教师进行下一轮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

1.师德、师风有不良记录的。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者。

六、附则

(一)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在符合《认定标准》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教师厅〔20222 号)

2.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

3. ***系部评议组“双师型”教师认定评议结果汇总表

 

 

20221130